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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h: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5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

来源:hth    发布时间:2025-11-19 21:07:3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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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今年以来,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,聚焦专利、商标、地理标志等重点领域,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权假冒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查办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。该局现集中发布一批典型案例,进一步强化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,推动形成尊重创新、保护产权的良好社会风尚。

  案例一:兰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“护坡砌块(双耳型)”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

  福州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获得“护坡砌块(双耳型)”外观设计专利(专利号:ZL4.8)。今年7月,请求人以被请求人兰州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制造、销售的双耳型护坡砌块涉嫌侵犯其外观专利权为由,向兰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。经查,被请求人生产的护坡砌块与涉案专利产品用途、使用场景相同,属于同种类型的产品。涉嫌侵权产品内部槽孔为圆形,与涉案专利设计2特征完全一致,落入专利保护范围。被请求人未提交有效证据,其抗辩理由未被采纳。今年10月15日,兰州市知识产权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第六十五条规定,作出行政裁决,认定被请求人兰州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构成专利侵权,责令其立马停止制造、销售侵权产品。

  案例二: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肃鑫强海商贸有限公司侵犯“正大”注册商标专用权案

  今年3月14日,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15举报,反映甘肃鑫强海商贸有限公司涉嫌侵犯“正大”注册商标专用权。执法人员于3月18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,发现其门头使用“徐师傅大正精品猪肉专卖店”“大正食品”等字样,涉嫌商标侵权。经查,当事人曾加盟经营“正大”品牌冷鲜肉,合同解除后擅自将经营门头标识变更为“大正”系列字样,该标识与第257953号“正大”注册商标构成近似。今年1月7日至3月18日期间,当事人销售侵权冷鲜肉2.36吨,违法经营额达66080元。经认定,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二)项的规定,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。考虑到当事人主动拆除侵权门头、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,具备从轻处罚情节,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608元的行政处罚。

  案例三:城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贾永坤鲜百合经营部侵犯“兰州百合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

  今年3月21日,执法人员在张苏滩蔬菜批发商业市场检查时,发现城关区张苏滩蔬菜市场贾永坤鲜百合经营部存放63个印有“兰州百合”字样的空包装盒,当事人没办法提供相关销售凭据及商标授权许可证明。经查,“兰州百合”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,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,当事人在销售百合商品时,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将“兰州百合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名称用于包装,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,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(二)项的规定,侵犯了“兰州百合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,作出如下处罚:没收“兰州百合”空包装盒;罚款2000元。上缴国库。

  案例四: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兰州金味源商贸中心侵犯“兰州百合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

  2024年11月27日,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,兰州金味源商贸中心包装车间内正在使用印有“兰州百合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鲜百合包装袋,当事人没办法提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。经查,该中心于2024年10月底定制侵权包装袋5000个,用于包装鲜百合,且未获得商标注册人许可,其使用的商标标识与“兰州百合”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完全一致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,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。当事人积极努力配合调查,主动中止侵犯权利的行为,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取得商标注册人谅解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,作出如下处罚:没收销毁侵权包装袋5000个,罚款2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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